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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通知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

时间:2018/6/25 8:22:11 来源: 点击次数: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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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网讯(记者 拓玲)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安全,21日,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程序报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要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不得使用预拌混凝土

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开盘鉴定等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过程实施监理;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隐患,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于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必须对混凝土浇筑全过程现场监督

通知要求,要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必须对混凝土浇筑全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督,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及时上报市建委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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