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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财务爆出】混凝土企业怎么纳税、税收怎么算?

时间:2017/12/1 10:49:00 来源: 点击次数:3264

纳税怎么安排?

某公司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个新生事物,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较大。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安排?

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公司用1000万元兴建搅拌站,500万元购入混凝土运输车,100万元购入泵车。主打产品C15混凝土每年生产销售5万立方米,销售价300元/立方米(含5公里运价20元、泵送费平均60元),总销售金额1500万元(为了方便,凡涉及增值税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下同)。生产C15混凝土每方耗用水泥307公斤,金额92元、进项税15.64元,中沙0.511元/立方米,金额30元、石子0.83元/立方米,金额20元、水0.22元/立方米,金额0.22元,进项税0.01元,电费2千瓦/小时,金额2元,进项税0.34元,生产1立方米混凝土的进项税为15.99元。混凝土运输车年度耗油为200万元,进项税34万元。

第一种方案:

3年内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3年的进项税合计613.85万元。

1、设备进项税额=(1000+500+100)×17%=272(万元)。

2、生产混凝土进项税=5×3×15.99=239.85(万元)。

3、运输车辆的油料进项税为34×3=102(万元)。

二、3年的销项税=5×300×3×17%=765(万元)。

三、3年应纳税=765-613.85=151.15(万元)。

第二种方案:

按简易办法征收,3年的应纳税额为:1500×3×6%=270(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结果来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18.85万元。这就说明,新办的商品混凝土企业适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年后,由于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加上沙子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此时选择按简单办法征收增值税比较好。

商混企业增值税收入怎么算? 问:某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混凝土产品实行简易征收。查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一批,合同规定,受托方提供水泥,其余材料等有该企业负责,结算时该企业与受托方只结算除水泥款以外的费用,问该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如何计算?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

1、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适用税率,如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按收取的加工费税率为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3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受托方提供水泥。

(1)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根据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因此,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受托方提供水泥,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6%。

3、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委托方提供水泥。  

这种情况属于委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方是根据自己提供的加工劳务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即按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1、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提供水泥,按6%税率,按自制产品全额纳税。

2、委托方提供水泥,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款项,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只就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款项计算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国税发「2000」第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点规定: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因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的税率应为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品混凝土企业产品比较单一且特殊,企业生产出来的混凝土必须在24小时内送到建筑工地并使用,常规的评估方法要么按照水泥、中砂、泵送剂等原材料的用量,要么按照电费来推算混凝土产量;但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现在有一种新的评估方法。。。

纳税怎么评估?

商混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配比一般都是大同小异的,每生产一立方米混凝土耗用量大致都为2390公斤,以最常用的C30混凝土为例:

商混企业进的中砂、河流石都是按立方米计算的,通过上表可以计算出其领用的中砂和河流石的重量。将企业领用的上述六种原材料重量相加,再除以2390就得出了该企业实际混凝土生产数量。

案例:

A企业为商混企业,增值税按简易办法征收,税率为6% 。2013年1—8月,A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为:25899005.76元。我们的评估人员运用上述方法到该企业收集了相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按重量可推出A企业混凝土的产量为:

334213.5*1000/2930=139745.27立方米 A企业2013年每立方米混凝土售价平均为337元 A企业实际混凝土含税收入收入为:

139838.2845*337=47125501.88元 不含税收入为:

47125501.88/1.06=44458020.64元 与A企业申报数据差异:

44458020.64-25899005.76=18559014.88元 应补增值税:

18559014.88*0.06=1113540.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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