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的焦点在于进项税抵扣难,而不是理论上增值税链条上各个环节都能够抵扣。从深层次上分析,这是由建筑行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需要改革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弊端所造成的。具体反映如下:
一、在招投标上,没有认真研究国内外建筑市场外部坏境的差异,不考虑建筑企业应得的合法利润,生搬硬套了最低价中标的做法,使得整个行业成为微利行业,而“营改增”政策可能将带来雪上加霜的后果。
二、在定额管理上,管理部门说采取的是“控制量、放开价”的做法。实际情况却是用计划经济手段管着源头,却对材料、人工、机械使用全方位价格放开,与定额上规定的不足差额,都由企业自身消化,特别是人工费严重倒挂已经让施工企业不堪重负,“营改增”恐或加剧企业负担。
三、当前建筑市场实际状况是,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70%中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或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而作为增值税征收基数的占30%,造成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到65%。建筑企业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1、“甲供材料”现象比较普遍,而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0%~30%。
3、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简易征收核定的6%(不是理论上的17%)。
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6、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开出进项税发票。
8、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
9、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
所以如果脱离实际,理想化地认为增值税上下游都可以进行“转嫁”式的抵扣是很危险的想法。因为仔细分析下来,建筑企业已经实际上无处可“转嫁”,而成了“最终消费者”,亦或有点像股市中被“套牢”的小股民。
个人除完全赞成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信息部部长刘国柱先生在其文章中提出的八条建议和措施外(调低增值税适用税率,适当调增取费费率,明确人工费的抵扣政策,重新修定劳动定额,保留财政扶持性待遇,制定过渡性政策、应当允许“期初留抵”,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我有两条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在时间安排上全面推后,越后越好。这有利于开始试点时,很多环节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尽量减少不能抵扣造成的损失。二是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实施要全国统一时间,以解决建筑业普遍存在的跨区经营可能产生的矛盾,争取将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文/汪士和)(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