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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西安市区工地严禁现配混凝土

时间:2013/3/7 8:51:20 来源:西安日报 点击次数:4110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秦鸿学主持新闻发布会并作新闻发布。

  划分散装水泥管理权限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明确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同时,划分了散装水泥的管理权限。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散装水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市区工地严禁现配混凝土

  为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袋装水泥的使用范围,此次修改明确了袋装水泥,现场配置、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禁止使用范围。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同时增设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由于原条例对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执法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政策较难落实。为了明确责任主体,理顺法律关系,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新修订条例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行为的处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上述行为的罚款以水泥生产企业的虚报量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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